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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11日     资料来源:教育厅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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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54号)、《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开展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为中小学教师减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24〕3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的通知》(藏委厅〔2021〕4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为中小学教师减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24〕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活动管理,切实为中小学校教师减负,保障中小学校安心办学,教师静心从教,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事务进校园活动,是指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及其他社会机构面向全区中小学校、教师、学生开展的各类进校园活动。

第二条 社会事务进校园坚持以下基本标准:

(一)教育部门牵头开展的督导检查评估工作,不属于社会事务进校园范围,不纳入白名单事项。

(二)属于区(市、县)直有关单位工作职责、可通过本系统在社会层面组织实施且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和工作,严禁进入校园。

(三)属于学科教学内容、与教育教学关系密切的活动和工作,不纳入白名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纳入日常教育教学自主统筹安排。

(四)不属于学科教学内容、但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和工作,可通过班团队会、家长会等形式开展,不纳入白名单。

(五)不属于学科教学内容、但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和工作,不适合纳入日常教学教育活动,需要在全区(市、县)范围内开展,并且学校和教师有义务承担的事项,纳入白名单规范管理。

第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社会事务,禁止进入校园:

(一)强制给中小学校、教师摊派下达指令性任务、开展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和工作(如庆典、招商、拆迁等)的;

(二)强制安排中小学校、教师和学生参与各类征文、论文评比、案例评选、宣传稿件报送、演讲比赛、座谈研讨、征求意见、学习交流等活动的;

(三)硬性要求中小学教师、学生关注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微信公众号或通过网络投票、点赞、接龙、答题、知识竞赛、推广宣传等方式开展与教育教学无关活动的;

(四)以营利为目的或存在商业夹带的商业活动、商业广告或借机收费的。

原则上不得安排教师上街执勤、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值班或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面向中小学实施的社会事务进校园活动,统一归口到同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严控本级社会事务进校园总量并建立白名单。2024年西藏自治区社会事务进校园白名单首次向社会公布。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活动事项如有变动,按照程序进行审批报备,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白名单的事项一律不得进校园,确需增加的按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面向中小学实施的社会事务进校园活动要与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有机融合,促进活动与教学相结合;采取一个活动中融入多个主题等方式,严控活动范围和时长,切实减轻师生负担。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活动申请。白名单审批报备程序为:由实施部门(单位)会议研究提出,按照“非必要不申请”原则,认真研究实施的必要性和避免增加负担的预防性措施,明确活动开展依据、活动内容、开展形式、实施范围、时间和场地、验收方式等内容,并于前一年12月15日前,将会议纪要和申请报告提交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由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统一提交同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上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对不设领导小组的市、县,报请同级党委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报备。未列入白名单的事项一律不得进校园,确需增加的临时类事项,经上述程序后,于实施前一个月内报同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时政教育、安全健康教育等即时性、事先无法计划的紧急类事项,经同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先实施后履行审批手续。临时类和紧急类事项不得突破当年计划总量。

第七条 研究审批。实施部门(单位)申报的各类社会事务进校园活动,经同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实施。未经审批通过的事项,一律不得开展。

第八条 反馈结果。白名单审批结果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于每年1月底前向实施部门(单位)反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临时类、紧急类事项及时将研究结果向申请部门(单位)反馈。县(区)级公布的社会事务进校园活动白名单,应于每年2月初(临时类、紧急类事项在审批后一周内)报地(市)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地(市)统一汇总后,于春季开学前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安排部署。实施部门(单位)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主题内容、实施范围、开展时间、组织方式、条件保障等,并在进校园活动开展前1个月将工作方案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提出整合建议,倡导进校园活动与学科教学、班团队会、专题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等学校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机融合,严控活动范围和时长,提升进校园活动质量。同一类型的活动,原则上每年只开展一次。相同业务类型的活动,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统一开展实施,各配合部门(单位)不再单独开展。

第十条 精准管理。经批准的社会事务进校园活动,严格按照审批条件执行,实施部门(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内容、延长时间、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不得层层加码,不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不得挤占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上课时间。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之外,不得给中小学提出参与率、达标率等硬性要求,不得安排统计参与情况,不得组织学生、家长上传完成任务的截图,不得设置考核评比完成情况等。原则上不搞全覆盖的入校活动,可通过分批次、分学段组织等方法,有效降低学校或班级参与进校园活动的频次。坚决禁止社会事务进校园过程中滥用应用程序和工作群组、打卡、接龙、做题、拍照、简报等重留痕轻实效的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监督问责。公布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投诉举报并调查处理。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对组织不力、效果不佳的社会事务进校园活动纳入“黑名单”管理,取消实施资格,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曝光并对相关责任人约谈;对未经审批、自行安排实施、擅自改变审批条件、严重干扰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基层反映强烈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减轻中小学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抓好源头治理。建立规范进校园活动联席沟通机制,加强与实施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精简进校园活动程序,推动规范进校园活动政策落地。

第十三条 加强机制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的长效机制,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和中小学教师各项权益,不得将社会事务进校园工作完成情况与学校考核、教师评优评先和绩效考核挂钩。学校要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改进内部治理模式,协调好学校管理与教育教学的关系,提高对非教学事务的统筹整合能力,确保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

第十四条 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过程管理,不断完善监测、举报、核查、通报、约谈、曝光等机制。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将跟踪督查落实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群众反映较好的地区,强化宣传推广,形成示范引领效应。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工作作为教育督导和开学检查的重要内容,以督促减,以减增效,保障中小学教师安心、舒心、静心从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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