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阿里地区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29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打印分享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师德过硬、业务精良,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改革创新、服务社会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促进我地区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9〕13号)及《新时代教师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师〔2019〕10号)等要求,结合我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县两级教育局负责全地区教师队伍的建设、使用和综合管理,依法履行对全地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分配、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等管理职能。

第三条教师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地区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的教师管理。

第二章教师资格

第五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持有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新分配的非师范专业教师应在三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

第六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地区教育局认定;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地区教育局审查,报自治区教育厅认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每年办理一次。

第七条违反《教师资格条例》被撤销教师资格者,各县(校)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八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教师录用

第九条地区教育局根据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并结合各县(校)中小学教师实际需求,制定教师年度需求计划,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新录用的教师,由地县教育局负责严格按照学段、专业及教师配备标准、师生比、班师比等要求合理安排教学岗位,不得随意调岗或抽借调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一条新录用教师的试用期为一年。在使用期内有违反师德师风和教师职业道德等行为的,延期转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四章教师调动

第十二条教师调动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调动管理工作的通知》(阿教党委〔2018〕23号)文件规定,以不影响调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为原则统筹考虑,县域内教师的调动由各县教育局具体负责,跨地区或跨县的教师调动由地区教育局统一研究。地区教育局党组每年安排一次会议研究教师调动事宜(地区内调动的,根据工作需要灵活掌握),全地区教师调动工作一般在每年的5月底或6月初进行。

第十三条研究教师调动时,各县教育局和各学校必须严格掌握教师编制,没有空缺编制的不得随意接收调入,师生比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小学1:19、初中1:13.5、高中1:12.5标准及紧缺专业的教师特别是幼教专业教师要从严把关,不得随意调出。

第十四条新录用教师,在试用期内,不得提出调动申请;在阿里工作未满3年的,不得提出跨地区调动申请;聘任为高级教师未满3年、一级教师未满2年的,不得提出跨地区调动申请。从阿里地区调至拉萨两所学校工作未满6年及从区内其他地市调至拉萨两所学校工作未满8年的,不得提出调动申请。

第十五条教师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公招考试,事先未经所在学校、县教育局和地区教育局审批同意的,事后一律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六条教育系统以外的任何单位(部门)抽借用教师须经地区教育局和县教育局同意,并办理抽借用审批手续,明确抽借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教育行政部门抽借用教师须经教师所在学校同意,严禁教育行政部门随意从薄弱学校和师生比标准较低以及专业紧缺和师资力量不足的学校中抽借用教师。

第十七条各县(校)教师编制实行动态调整,坚持“以县为主”,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动态调整、有增有减”的要求,促进师资力量均衡配置。各县教育局根据辖区内各学校布局、师生比、班师比等实际情况提出调编申请,制定本级中小学教师编制调整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经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教师培训

第十八条 地区教育局统筹选派教师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培训,负责组织地区级培训,各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县级培训,各学校负责组织校本培训。各县教育局和各学校应当积极选派教师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教师培训,不得以教学工作为由不选派教师参加培训。注重培训质量,强化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教师培训档案,并作为教师续聘、考核、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教师培训的形式以业余、自学和短期进修为主,新入职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岗前培训累计不少于120学时,新任班主任参加校级岗前培训不少于30学时。要把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教师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教科研能力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评聘的一项重要依据,教师信息应用程度水平、发表论文等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晋升。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上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二十条教师脱岗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报考研究生及自费出国留学,须经所在学校、县教育局和地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凡未经审批同意,擅自报考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教师脱产参加培训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返岗后要在所在学校承担示范课并汇报交流培训成果。

第二十一条培训、学习结束后无故不按时返岗的,超过5天的,培训、学习期间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超过10天的,年度考核不合格,并列入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超过1个月的,经劝返无效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交流轮岗

第二十二条教师交流轮岗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要求执行,交流轮岗应当以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为宗旨,以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坚持“县域统筹、突出重点,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范、均衡发展”的原则,在满足教育教学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调配,适当交流,使教师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二十三条各县和地直各学校每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人数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每年参与交流轮岗的校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教师和特级教师等应不低于当年交流教师人数的20%。

第二十四条交流轮岗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经组织选派驻村或驻寺半年以上的视为到基层学校交流轮岗一年。新入职的青年教师要主动到乡村学校、高海拔学校和基层薄弱学校交流轮岗。

第七章职称晋升

第二十五条教师职称晋升应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细则》(试行)和《阿里地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一级、二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职称任职资格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原则上于当年的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教师晋升职称应符合业务、政治免考政策或通过自治区人社厅组织的职称政治考试和自治区教育厅、地区教育局组织的职称业务考试。

第二十八条教师不得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小学教师晋升一级、高级教师职称的,须具有在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在交流轮岗期间达到评聘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不影响正常的晋升。财会人员的职称晋升参照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教育系统财务(资助)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藏教财〔2016〕67号)要求执行,但必须有相应的课时量和培训学时。

第二十九条教师职称评审坚持把师德师风放在首位,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实行“零容忍”;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实行“一票否决”;违反《新时代中小学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不得申报,并依法依规严肃惩处。

第三十条参加教师职称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职称考试;幼儿园教师连续3年参加职称业务考试不及格、分数特别低的,延迟1年参加考试,其他学段教师连续2年参加职称业务考试不及格、分数特别低的,延迟1年参加考试;报名参加职称业务考试无故缺考的,将列入阿里地区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并延迟1年参加考试。

第八章 请事(病)假

第三十一条教师每年最多可请1次事假,事假时间最多不能超过20天;请病假每次最长不超过30天;确因病情原因需要续假的,必须提供最新的病情证明,续假时间不能超过20天;病假累计不超过60天。鼓励教师利用寒暑假时间治病、体检、办事,开学后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再批准事病假。

第三十二条教师因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病重需陪护请事假的,事假天数最长不得超过20天,因特殊原因需续假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除教师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病重需请假外,以陪护其他亲人为由请事假的,一律不得批准。

第三十三条教师因结婚或直系亲属去世需请假的,婚丧假天数最长不超过20天;女教师产假为1年,男教师享受护理假30天。

第三十四条 教师因病、因事、因结婚、因生育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请假原则上由教师本人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且需提供相关证明。中层及以下教师请假在15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批准,超过15天的属各县的由各县教育局审批、属地直学校的由地区教育局审批;地直学校的党支部书记、校长、副校长请假由地区教育局审批,各县学校的党支部书记、校长、副校长请假由各县教育局审批。除病假、产假外,其余的任何形式的请假应从寒暑假中扣除,并安排提前返校值守学校。

第三十五条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或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病假期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经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应当予以退休。能坚持正常工作而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

第三十六条因公受伤,在医疗期间的工资应予以正常发放。女教师产假,男教师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

第三十七条教师寒暑假、事病假结束后无故不返岗且未履行报批程序的,超过10天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不合格并列入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超过30天的经劝返无效的予以辞退。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教师档案管理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阿里地区教师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阿教党委〔2018〕75号)要求执行。各县教师档案由各县教育局统一管理,地直学校教师档案由地区教育局统一管理,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档案由学校管理。

第三十九条对新录用教师和调入调出教师的档案,要实行及时跟踪管理和事先审核审查制度,确保新录用教师和调入教师及时转档转接、入库造册,调出的教师档案按要求及时转递回执。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教师档案查(借)阅、转接、入库登记制度,教师档案查阅应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指定专人(原则上为中共党员)查阅。

第四十一条教师档案原则上每年年底整理一次,各县(校)必须将年度考核、工资、职称晋升、学历、奖惩等相关材料及时装入教师档案,确保教师档案材料齐全、完整、规范。

第十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教师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受聘任职、晋升工资、评定职称、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学评价激励机制,严格执行《阿里地区中小学教师教学评价及量化考核办法》,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研、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每年在教师节评选一批优秀教师、优秀校(园)长、模范班主任、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并作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先进推荐人选。

第四十四条教师要严格遵守新时代中小学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和《阿里地区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的,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规定,给予处分和其他处理。

第四十五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四十六条教师有违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政治立场不坚定、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参加宗教活动、发表不正当言论、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行为的,坚决予以开除;有越级上访、擅自离岗脱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收受家长赠送的礼金礼品、非法借高利贷,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违反社会治安,影响师德和教育对外形象的行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和职称晋升,且年度考核不合格,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第四十七条给予教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学校决定报教育局备案;给予教师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学校提出书面报告报教育局,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条例,形成处理意见;对自动离职教师的处理,由学校提出意见报教育局审批,处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教师退休

第四十八条教师退休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第四十九条各县教育局负责各县学校教师的退休申报工作,地区教育局负责地直学校教师的退休申报工作。

第五十条教师退休必须坚持个人自愿申请、单位研究把关并提出意见,集中审批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教师退休实行总量控制,在控制比例内,优先照顾年龄大、工龄长、身体差和现任职称时间较长的教师退休。

第五十二条聘任为高级职称未满三年的,原则上不允许退休。(双定向)

第五十三条各县(校)要从严把关教师退休,切实做到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阿里地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来源:政工科)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下一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